溫州網訊 26歲的安徽籍民工陳二東今年過了一個悠閑的黃金周,他趁著三天的法定假日,游了瑞安萬松山,買了新衣服。陳二東是華峰集團的一線員工,2004年2月進入公司,月薪1800元。他說:“五一休假了三天,但5月份照樣可以領到全部工資,感覺很好,以前可沒想過。和我同時來溫打工的老鄉,大多就放一天假,還不能拿工資。”
據記者調查,類似于華峰給農民工“帶薪休假”的溫州企業為數不少。較為普遍的是在規模較大的企業和營銷型企業中出現。
森馬集團宣傳辦主任張杰生介紹說,這個黃金周,公司的行政人員都放假6天,負責物流配送的員工則放假2-3天,薪水照常發。意丹奴服飾總經理洪偉說,他們公司行政人員放假6天,專賣店人員加班則一天的工資按三天計算。金州集團辦公室主任黃彩薇則稱,公司的休假制度和公務員沒什么區別,工資也照常發放。
“帶薪休假”長期以來被視為一種福利,一般只有國家公務員和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才有資格享受。“溫州部分民企出現農民工‘帶薪休假’當然是個好現象,但溫州大部分生產型企業并沒有實行。”溫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張群這樣對記者說,“在民營企業中,現在更為迫切的問題是解決工資被拖欠的現象”。
市總工會權益保障部部長陳人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工會對農民工休假的保護工作主要體現在“集體合同”的審查備案上。從目前已備案的集體合同來看,正泰、德力西、華峰、康奈、奧康、金州、森馬、東藝、萬超電器、金帝鞋業等企業,都在集體合同上協商寫上:“在法定的節假日,企業應按國家的規定安排勞動者休假”、“企業根據職工的工作年限和本單位實行情況依法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陳人柱說:根據《憲法》和《勞動法》,休假是公民應該享有的權利,但現在很多企業并沒有執行,這也造成了許多勞動安全事故,在生產型企業中,由于職工過于疲勞而產生斷指的事件就有很多。
據統計,溫州有200多萬的農民工。如今,一些民企開始實行帶薪休假,率先做出垂范,無疑具有標本意義,部分農民工開始從打工謀生的生存需求轉向享有城市休閑的生活需求,這就需要充實制度實施的細則、提升企業的規范管理和加強管理部門的監督。記者施世潮董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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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周。
3.1992年浙江《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浙政辦發〔1992〕218號)規定,企業職工休假,由企業根據具體條件和實際情況,參照該《通知》精神自行確定。